乘客拿走滴滴车后座他人遗失钱物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4

 
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某某派出所以涉嫌“盗窃”对杨某某刑事拘留,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杨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特提出申诉及申请撤销或变更对杨某某的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21日上午九时许,杨某某乘坐滴滴车从南山到某某,途中杨某某发现滴滴车后座地板的一个小背包(拉链没合上)边有一叠人民币,杨某某以为系其他乘客遗忘在车上,而将该人民币(5000元)拿走。后滴滴车司机俞某发现钱丢失,因未能联系上杨某某,遂向某某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某某派出所,杨某某当场退还5000元。11月22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
 
  注:小包(拉链没合上)和5000元钱在滴滴车后排的事实被害人也予确认。
 
  二、杨某某拿走滴滴车后座地板上钱款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
 
  1、5000元钱在滴滴车后排,滴滴车由不特定人乘坐,其后排为公共空间,根据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包括杨某某在内的常人基本都会认为钱物系其他乘客遗忘在车上。
 
  举例而言,乘客将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在滴滴或出租车上的手机拿走,该行为并不构成盗窃。同理拿走滴滴车后排地板上钱款的行为也不属盗窃。
 
  后经查明,该5000元钱事实上虽为滴滴车主所有,但根据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此种情况下杨某某有合理理由认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钱物。如杨某某明知钱款为车主所有而非法占有则构成盗窃,但认为是其他乘客遗忘在滴滴车上而占有则为侵占。
 
  2、杨某某拿到5000元后,向多个朋友说了此事,并询问他人遇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如是盗窃,杨某某不会向多人进行宣扬。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0元,且本案没有经被害人要求退还钱物而拒不交出的情节,故杨某某不构成侵占罪,只属于一般的侵占行为。
 
  即使本案构成侵占,因侵占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当即要求不追究杨某某的责任,公安机关应不再处理。
 
  4、即使认定杨某某构成盗窃罪,因本案情节轻微,也没有必要对杨某某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由于滴滴网约车平台为虚拟号码软件,滴滴司机无法联系到杨某某而才报案,杨某某当即返还了钱款,被害人对杨某某予以谅解,要求不追究杨某某责任,受损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相信站在全国最前沿作为深圳政法机关之一的龙岗公安分局会对本案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综上,杨某某不构成盗窃罪,请贵局考虑以上情形,撤销或变更对杨某某的强制措施。
 
  附:被害人滴滴司机对杨某某的谅解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龚生超律师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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