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近日,一篇名为《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骗离婚》的帖子在网上火了起来。发帖人称丈夫以给孩子上北京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等孩子落户成功后,前夫却拒绝复婚,女子被“净身出户”,而前夫却另有新欢,且新欢已有身孕。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现象已不罕见,但“假离婚”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本文将以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案例一:夫妻为二孩上户口协议“假离婚”事后丈夫索要大儿子抚养权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一万余元。
 
  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
 
  张先生认为,罗女士现虽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但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雇佣了三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四名孩子,保姆费及四个孩子的平时花销不低,加上罗女士信仰佛教,张先生觉着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带着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周岁多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致使张甲学习成绩下滑,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二:为买房避税施计“假离婚”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
 
  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张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男方再婚后被诉“净身出户”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大二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女士在沈阳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的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龚律师专业服务领域:


*个人专项法律事务咨询、担任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同居析产、遗嘱见证、继承、等法律事务
 

*房地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延期交楼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维权代理等法律事务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诉讼,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事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注:仅提供有偿专业法律咨询
 

一、婚姻家庭

  龚生超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法律案件经验,同时有着严密的法律思维的同时,还极富人文主义的情感关怀,其代理的婚姻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

2、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5、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诉讼

6、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包括两类:第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二类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失。龚生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可为你确定最佳和最低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快速的为你解决问题,保护好你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争议

  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都可能因为合同、报酬、假期、工伤等因素产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龚生超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你构思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2、帮助企业制订、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等法律文件;

3、协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争议;

4、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意见,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6、代理员工工伤认定及对工伤认定提出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刑事辩护

  龚生超律师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6、代理死刑案件复查、代为申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五、工伤争议

  工伤事故会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工作,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数额,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专业的工伤事故律师可为你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甚至超出你的预期,详情你可联系本站龚生超律师咨询。

六、法律顾问

  龚生超律师深入了解客户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就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声明;

7、提供最新法律信息、法律资料,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8、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