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子非亲生,状告前妻获赔偿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阿华离婚后,因前妻小荷拒绝其探视儿子,遂将小荷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过程中,小荷称儿子非前夫阿华亲生,司法鉴定意见也佐证了这一说法。得知真相后,阿华遭受了沉重的精神打击,遂又与前妻对簿公堂。在此情形下,阿华向前妻主张之前的抚养费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案情回放
 
  阿华与小荷在2004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5月,小荷生下儿子乐乐。2015年8月,阿华与小荷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乐乐由小荷抚养,阿华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视权。
 
  但阿华探视儿子的权利却因小荷的阻挠无法实现。2016年8月,阿华以小荷拒绝其探视儿子为由,向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乐乐由阿华自行抚养。
 
  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小荷称乐乐与前夫阿华并无血缘关系。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亲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认定乐乐与阿华确实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之后,法院驳回了阿华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阿华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荷赔偿其为乐乐支付的抚养费20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小荷返还阿华为乐乐支付的抚养费5.6万元,赔偿阿华精神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阿华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上诉至厦门中院。
 
  庭审现场
 
  2018年10月9日上午,原、被告在庭审中围绕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金额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物质、精神均受损失,必须赔偿
 
  “鉴定报告显示我与乐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事对我犹如晴天霹雳,打击非常大。”陈述时,阿华情绪激动。
 
  “我与小荷结婚后,尤其是小荷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我对她照顾有加。对于乐乐,本人一直视为掌上明珠,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现在鉴定乐乐不是我的亲生骨肉,说明小荷在婚后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的态度和行为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阿华坚持认为,“我向她主张的抚养费2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赔偿完全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抚养费金额无据,赔偿费用太高
 
  小荷认为,阿华要求赔偿为乐乐支付的抚养费20万元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阿华遭受了抚养费的损失,抚养费也应以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得出的实际抚养费用共计5.1万元,而不是阿华主张的20万元,并且5.1万元的费用自己与阿华分别承担了一半。
 
  另外,小荷认为阿华诉求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她陈述双方婚后因长期未能生育,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她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才愚昧地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双方的婚姻,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现独自一人抚养乐乐,没有固定收入,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且在乐乐出生后,其承担起大部分抚养责任,阿华并未付出太多的经济及感情。
 
  法院:被告构成欺诈性抚养,须赔偿原告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互相负有忠实的义务。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例,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欺诈性抚养,基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但是,阿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为乐乐支付了5000元的抚养费,对其主张的该标准难以支持。上述期间内阿华、小荷和乐乐的户籍地均为集美区,抚养费应以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金额计算为11.2万元。该期间内乐乐由双方共同抚养,故抚养费应各承担一半,金额为5.6万元。
 
  法院认为,阿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近5年,且此前为了能与孩子见面,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在意及关爱由此可见一斑。小荷与他人生子并从2011年欺瞒直至2016年,在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中明显属于过错方,阿华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小荷应对阿华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故结合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小荷的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
 
  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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