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座套有假车行双倍赔偿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07

 
  案情回放:
 
  疑赠送座套非真皮,车主状告车行索赔
 
  原告:周某
 
  被告: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
 
  2010年9月10日,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周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东风标致307汽车一辆,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25600元(包牌、包保险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附件/精品销售合同》,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赠送“真皮座套、地毯、挡泥板、粘膜、迎宾踏板、倒车雷达、VIP”等产品共八项,其中所赠送产品的价值,双方未约定。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后几日,周某即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取了车辆。后周某发现座椅套不是真皮的,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商讨未果,遂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书面道歉;2、某汽车销售公司退回小轿车真皮座套款6000元;3、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提供了合格的真皮座椅套。周某二审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汽车座椅外套进行质量鉴定,确定该座套是否系真皮制作。该公司称无法确认周某现在车上使用的汽车座椅套系其公司提供,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
 
  对此法院认为,若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提供的汽车座椅套为真皮制作,周某作为使用者自行将其更换并就座套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法院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周某汽车上现有座套即为该公司在向周某交付汽车时加装的座套。周某申请对汽车座椅外套进行的质量鉴定申请可以进行,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销售者不得免除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赠送真皮座椅外套是该公司的促销方式,赠送赠品是建立在周某购买该公司汽车的基础之上,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提供合格真皮座椅外套,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汽车销售公司还应当根据周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该公司所赠送的真皮座椅外套价款的一倍,即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周某增加赔偿金2000元。上述两项款项合计共4000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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