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物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07

 
  【案情】
 
  章某与张某两人合伙做竹笋生意,不料生意亏本,两人便拆了伙。经结算,章某欠张某2万余元。后因还款事情两人发生争吵,章某十分生气,便产生了报复张某的念头。
 
  2018年2月27日晚上7时许,章某来到张某位于郊区的果业厂,见工厂内无人,便点燃了催熟房的塑料筐后离开,导致张某三间催熟房及里面物品被烧毁。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82490元。事后,章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分歧】
 
  章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此章某应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虽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其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行为人章某实施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章某采取了放火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表面看有放火的行为,但结合放火的地点即位于郊区的厂房,四周无相邻的厂房或住房,且果业厂已经下班无人员在厂等具体因素分析,虽然其放火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也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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