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避免“被负债”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3-28
关于共债共签
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提出“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
男子赵某与女子叶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与他人投资在天台县开办了一家制衣厂。在制衣厂经营期间,赵某多次向其姐姐赵某甲借款。后经结算,赵某尚欠其姐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近10万元,并由赵某单独出具借条及利息结算单。2017年,赵某与叶某离婚。之后,赵某甲多次要求叶某偿还借款,但叶某均以对借款不知情、赵某姐弟二人系串通起来虚构债务等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无奈,赵某甲将赵某及叶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借款发生在赵某与叶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与叶某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借款用途为用于投资办厂。本案的借款虽以赵某个人名义所借,该厂也系以赵某的名义投资开办,且叶某未实际参与该厂的日常经营,但赵某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厂的分红款及股份转让款汇入叶某的银行账户,叶某也在实际享受该厂的收益。故有理由相信投资办厂系赵某、叶某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本案借款系用于赵某、叶某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也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二
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张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无果,遂以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某及其前妻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理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某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本案借款金额较大,借款发生后仅两个月,被告陈某与王某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三
两被告傅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均是天台人。自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傅某分22次向原告丁某借款98万元,由被告傅某出具22份借条。后被告按月利率二分支付利息至2013年。丁某诉称:自己与被告夫妻均是好友,且两被告均为国企退休职工,借款是为了儿子做生意,每次借款都是两被告一起到原告家来由原告现金交付,每个月的利息也是两被告现金送到原告家中。但2013年后,两被告就联系不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主张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傅某的借款是为子女经商所借,很显然,该借款不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其次,原告陈述借条虽是傅某一人出具,但每一次借款均是两被告共同到原告家中来借,但原告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傅某的个人债务。
(案例来源: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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