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应当知道的法律,你都get了吗?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4-14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有些法律知识,是结婚前大家必须知道的。快看看,你是否都get了?或者是否因为当时没get到,如今吃了亏?
一、婚约纠纷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任意一方解除婚约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对于因正常的婚姻解除引发的财产纠纷,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对于假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依照诈骗罪追究民事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同居纠纷
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婚姻法》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
三、结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否则是无效婚姻:
1 男女双方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4 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例如: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审判标准并不统一。
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旦之后发生诉讼,很多法院都会支持索赔请求。法院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数额。
五、夫妻财产
结婚后,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所作出的约定。
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应是书面形式;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只考虑静态财产,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例如约定了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租金等收益的归属。
七、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夫妻债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夫妻债务,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生活使用这些条件下,才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双方没有共同使用,另一方也不必共同承担。
八、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特别申明:本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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