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应当知道的法律,你都get了吗?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4-14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有些法律知识,是结婚前大家必须知道的。快看看,你是否都get了?或者是否因为当时没get到,如今吃了亏?

 

一、婚约纠纷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任意一方解除婚约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对于因正常的婚姻解除引发的财产纠纷,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对于假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依照诈骗罪追究民事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同居纠纷

 

19942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依据《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婚姻法》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

 

三、结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否则是无效婚姻:

 

1 男女双方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4 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例如: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审判标准并不统一。

 

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旦之后发生诉讼,很多法院都会支持索赔请求。法院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数额。

 

五、夫妻财产

 

结婚后,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所作出的约定。

 

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应是书面形式;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只考虑静态财产,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例如约定了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租金等收益的归属。

 

七、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夫妻债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夫妻债务,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生活使用这些条件下,才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双方没有共同使用,另一方也不必共同承担。

 

八、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特别申明:本文来源网络)

龚律师专业服务领域:


*个人专项法律事务咨询、担任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同居析产、遗嘱见证、继承、等法律事务
 

*房地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延期交楼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维权代理等法律事务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诉讼,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事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注:仅提供有偿专业法律咨询
 

一、婚姻家庭

  龚生超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法律案件经验,同时有着严密的法律思维的同时,还极富人文主义的情感关怀,其代理的婚姻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

2、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5、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诉讼

6、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包括两类:第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二类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失。龚生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可为你确定最佳和最低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快速的为你解决问题,保护好你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争议

  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都可能因为合同、报酬、假期、工伤等因素产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龚生超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你构思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2、帮助企业制订、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等法律文件;

3、协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争议;

4、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意见,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6、代理员工工伤认定及对工伤认定提出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刑事辩护

  龚生超律师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6、代理死刑案件复查、代为申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五、工伤争议

  工伤事故会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工作,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数额,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专业的工伤事故律师可为你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甚至超出你的预期,详情你可联系本站龚生超律师咨询。

六、法律顾问

  龚生超律师深入了解客户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就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声明;

7、提供最新法律信息、法律资料,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8、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事务。